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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与一家人力资源A公司签订了合同,然后他们派遣我去B公司工作,名义上我属于A公司,但是我是在B公司工作,平常都是B公司把工资与五险一金打给A公司,然后A公司给交,然后B公司与我自己同时交给A公司一部分管理费,现在我属于哺乳期,但是B公司说人社局要求他们不可雇佣过多外包人员,所以恰恰我在哺乳期合同到期了,他们B公司要通过我合同到期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但是A公司继续给我找别的工作,B公司与A公司这种做法在我哺乳期属于违法嘛?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他们A公司是不是应该给予我经济补偿,是否应该在我哺乳期结束前一直给予我工资与缴纳五险一金?

其他 2015-08-11 14: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三期期间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有继续为你缴纳五险一金和按月支付工资的义务。
    【追问】但是此时B公司已经不在用我,而此时A公司又给我推荐的工作不适合,我没有同意他的推荐单位,此时A公司还是有义务支付我工资的嘛,会有一部分经济补偿吗?如果此时A公司不予支付工资我该怎么办?
    【回答】你可以与A公司协商新的工作单位,公司有义务支付你的工资,如果不支付你可以向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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