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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的公司在2007年3月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有一个股东将公司7%的股权作价45.5万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本人时任公司出纳(本人在09年3月已经离开公司)具体的付费方式他们进行了约定本人并不知情。现在出让股份的股东说没有收到钱而买股份的股东确说把钱汇入了我当时的在公司由我名字开户的公司账户中,并付给了卖股份的股东并说卖股份股东已经确认收到了钱。还写了个证明条,以上的事情我本人都吧知情。现被以第三人形式被提起诉讼。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0-10-27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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