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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尊敬的律师有个问题请教一下我有个店面装修事情是交给一个姓方的师傅负责(当时我们只有口头协议由于是长期承包我们集成吊顶安装业务比较熟悉就没有签订协议)他请的木工和电焊工出事当天电焊工叫了2个木工师傅帮忙拆广告牌由于操作不当在拆的过程当中广告牌本应该放地面放下来但是他们不知道怎么往屋顶上拉了,在往上拉的过程中碰到高压线了导致屋面拉的3个人(2个帮忙的木工师傅和电焊工的徒弟)被电击有一个木工师傅比较严重住院数月医院花费10多万了还需要住院半月左右现在病人家属已垫付医药费6万元我垫付5万元方师傅垫付2万元就再补愿意垫付了请问现在医院还需要一定的药费该怎么垫付?请问这样的情况责任该怎么分摊?谢谢

工伤赔偿 2019-12-01 04:4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没有签订合同,处理起来有一些麻烦
  • 您好,如是承揽关系,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关键看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建议补签一个协议对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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