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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朱**,是浙江省*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职责是开行车做机冰的。从2009年6月—9月做临时3个月的短工;2010年4月进厂到2012年5月,拿固定工资,而且天天上班没有休息天;2012年6月开始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5月结束;2015年6月又从新签订2年劳动合同,我于2015年7月23日—8月5日因病请假2个星期,8月6日来单位报道上班,单位就说:因我休息期间我的岗位被别人顶替,现在没有工作岗位,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是铁了心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说单位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要求单位每一年一个月的双倍赔偿我,还要求补发我这5年多加班费,,还要求单位补交2010年4月—2012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我的这些要求合理吗?

其他 2015-08-12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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