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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75元,数额较大,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共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犯罪人现怀孕6个多月.

刑事辩护 2015-08-12 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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