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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专办产权纠纷律师,如何高效解决
法律分析:建议向法院起诉。以生效判决书为依据,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涉及: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没有还款能力或者不愿意还款的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
能不能查三亚的房产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三亚璞海小区物业方面问题
法律分析: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三亚安居房房地产纠纷的问题
房地产纠纷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调解,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排除纠纷,达成和解。中国在基层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在内的民间纠纷;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要求仲裁机关在中间判断事实,明确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准司法活动,当事人必须执行。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房地产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开发商交付的小区房楼上的污水管安装在楼下室内一进门就能看见的位置
开发商交付的小区房楼上的污水管安装在楼下室内一进门就能看见的位置,可以截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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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房产证是一层,实际上是两层。怎样计算面积?
对不起,在农村盖房子的时候,邻居要对齐。他们就不会被允许建造。有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必须保持一致?
你好,对不起,在农村盖房子的时候,邻居要对齐。如果他们不结盟,他们就不会被允许建造。有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必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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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出具的欠条,出具人须按约履行
,江苏省太仓市人办案过程:判决结果:律师观点:本案是因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达成车辆买卖意向,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款项,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车辆,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双方在欠条上有约定,本案原告维权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亚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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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三亚律师-耿正义律师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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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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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公司要求离职是否合法?
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一、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是否有义务提醒续签。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应当精准掌握,及时提醒劳动者续签或办理离职。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里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通知义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个月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需要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作为赔偿金。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提供劳动的,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单位没有提出续签,但是劳动者继续在公司工作,单位也没有表示异议的,那么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仅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辞退,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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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刑事辩护委托注意事项
而来。在解答刑事案件咨询及后续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都要涉及第一步,就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那么谁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呢?故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以及办理代理手续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委托人的范围哪些人不能作为委托人,我们要非常清楚。避免同案犯或者同案犯的亲属、朋友通过委托律师会见来打探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近亲属,即委托人的范围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二、怎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夫妻之间通过结婚证或者户口本核实委托人的身份;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果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通过户口本核实,尤其是要看户口索引表。如果不在一个户口本的,需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同时我们要留下委托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人身份材料的复印件和其联系方式,以便用于和办案机关核对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后续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有的办案机关需要核对委托人的身份后才能会见。比如XX县看守所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时,需要到法制科递交辩护手续(律师事务所辩护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核实完毕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后在会见介绍信盖章后才能到看守所会见。三、认真做好谈话笔录,避免风险做好谈话笔录,通过谈话笔录固定一些内容,避免执业风险。四、规范办理代理手续委托人办理代理手续,需签订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等材料,同时应注意在每页下方空白处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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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纪盈律师
刑事辩护中的会见
的作用,也是辩护人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之一。这也是笔者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不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被羁押,羁押的地点有多远,都要会见的理由。根据所代理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一般分为侦查阶段的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会见的阶段的不同,也就产生会见的侧重点不同。限于篇幅,仅就一般会见过程中所注意的问题,探讨一二,请批评指正。一、会见前的准备1.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递交辩护手续《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有的看守所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时需要给办案人员打电话。2.准备会见的“三证”,即律师证原件、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还需另外准备亲属关系证明,以防看守所核实委托人与在押人员的关系。天津市有的看守所需要在授权委托书盖律师所公章,有的需要在会见介绍信上加盖骑缝章。还要另外准备一份空白的授权委托书,让当事人本人签署,在第二次会见时有的看守所需要出具当事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后才能安排会见。3.需要熟知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全部的法律规定,这样给当事人你是刑辩专家的印象,顺利接受下一个阶段的委托。尤其是当地省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或者没有在量刑规范化意见中的罪名当地法院如何认定、如何量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最高检指导案例,及时查看最高检、最高法最新的相关规定。4.提前了解看守所所处的位置,如能提前预约会见的可以提前预约,便于安排行程。笔者的做法是微信上搜索看守所所在地省级公安监管总队或者市级监管支队的微信公众号,查看是否有微信预约小程序或者电话;如有,提前预约和了解会见的规定。二、会见过程种注意的事项1.会见时不要携带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不得传递纸条、香烟等物品,要遵守看守所会见规定。2.千万不能带领在押人员的亲属去会见。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3.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最近到看守所会见时,看到有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被终止会见、有的被训诫、有的被看守所发函到当地律师协会或者主管司法局。4.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供当事人选择。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讲解法律规定,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5.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但预测案件结果时要慎重倾听当事人陈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辩护人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预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是辩护人掌握的证据不一定全面,尤其是公安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只听当事人的陈述,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在会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6.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要问对所指控的事情有没有意见。7.签署授权委托书,一是确认委托关系,二是下一次会见使用。三、会见问什么?1.问所在监室。为防止看守所没电时,无法查明所在监室,无法会见;充钱或者送衣物也要了解监室。2.再次确认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做到心中确信无疑。3.了解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便于掌握下一个阶段的时间,避免出现当事人的家属都知道案件到了检察院,辩护人都不知道,出现律师不专业、不尽责的现象。4.了解批准逮捕环节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否提审,可以知道大概作出批准逮捕的时间和审查起诉终结的时间。5.了解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便于了解收到起诉书10天后开庭的大概时间。6.了解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便于针对性的阅卷。7.了解身体状况,便于委托人放心。四、告知什么1.权利义务。比如讯问笔录核实权,如不一致,要修改,避免口供不一。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等。2.如有自首、立功的情形,如实告知,以便核实。3.如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前会见要告知开庭注意事项,开庭程序等。五、会见笔录的制作1.会见笔录的重要性会见笔录一是能体现会见的次数,也能体现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的叙述;二是在整理辩护卷宗时也是必不可少的材料。2.会见笔录格式是什么?笔者认为首部要写明会见笔录、会见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基本情况、是否同意担任辩护人、基本案情的叙述。会见笔录的字体要清晰、工整、要让别人能够看明白是什么内容。3.当事人要在会见笔录的每页上签名、捺印,修改的地方要按手印确认。最好是二名律师会见。一是保护律师、避免出现风险;二是为了做好传帮带工作。六、会见次数笔者掌握会见的次数是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确定的会见次数。一般是每个阶段最少会见三次,除非是接受委托时间较短,会见来不及。第一次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认委托关系;第二次会见结合辩护律师掌握的情况或者证据向当事人核实;第三次会见确定辩护思路,有无异议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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