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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企职工,以前在XX第XXXXX有限公司工作,在职时间为4年。现在所在的单位为XXXX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在岗差2个月5年,这两个单位同属于XXXXXX集团总公司的下属单位。最近公司想要辞退我,第一个理由是以我请假次数多(3次),请假时间长(3次均为7天左右),第一次是因为怀孕请假一周,有医生的诊断书,按公司请假规定办理手续,有公司各部门领导的批假签字和请假申请表。第二次事假,按公司请假规定办理手续,有公司各部门领导的批假签字和请假申请表。第二次病假有医院的诊断书和假条,按公司请假规定办理手续,有公司各部门领导的批假签字和请假申请表。三次请假均按公司规定扣除了我相应的工资,但我个人没有留有证据。(医院诊断书、领导批的申请表)。都在公司保存。第二个理由是工作考核成绩在末尾,按照末位淘汰制度辞退我。现在单位和以前的单位签的合同都没给过我个人。以前的单位签过3次合同,分别为1年,2年,1年。我在现在的单位已经签过一次3年的合同,时间大概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合同到期后,单位也没有通知我续签合同,只是2014年9月填过一张《劳合同到期人员摸底表》,单位也没让我本人续签合同。但我还在单位工作在岗至今。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公司以这两个理由辞退我是否合理合法?2、如果不合法,我的工作年限怎么算?我是否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可以公司是否必须与我签订?3、在不合法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其他 2015-08-13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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