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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在西昌与人合伙开火锅。刚开业几天,因生意红火,合伙人就要求自己独自经营,对我的投资,以借条方式分期偿还。去年三月第一笔还款到期对方未还,六月第二次还款期对方也未还。九月起诉胜,由执行局协议约定2015年一月起由被告方开始还款,被告一月末还,二月和三月各还了二仟。以后便末还款了。四月份的时候,我就一直在问执行局的执行官对方还款了没有?该执行官总是找理由避而不谈。直到六月初,才告之我们说被告人卖了门面和汽车不见了。我们找到执行局,希望他们查一查,执行局的人说找不到人,没办法查。请问,象被告人这种情况属于拒不执行裁定罪吗?

案件执行 2015-08-13 1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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