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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土所的职工,是一名出纳员,原单位欠饭店的饭费,被饭店起诉后败诉了。我们的主管局要求我承担一部分饭费,我想问一下这样做合理吗,主管局就是了解了一下基本情况,也没定性事情是什么性质,就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了。而且是一次性扣除了三个月的工资。我单位原来的领导现在离职回家了,而且也被扣了工资,我想问一下这部分工资我能要回来吗?欠条有领导签字,加盖了单位的公章,我签的经手人,请问我应该负什么责任,我可以向原来的领导要这笔工资吗?如果我直接扣除我们领导的工资,需要什么手续?

其他 2008-11-30 0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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