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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大哥与我父亲分家。由村委会主持签订分家协议:奶奶自愿跟大哥生活,其分割的财产随身带走。大哥负责奶奶的养老送终。我们弟兄三人负责父母的养老送终。近日大哥以奶奶瘫痪在床为由向我父亲索要人民币一万元,否则就要起诉我父亲。请问这样的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父亲必须交付一万元人民币吗?如果打官司谁会胜诉?盼告知。谢谢!

离婚 2010-10-28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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