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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25年前。我一亲属与村委签定16亩河滩承包合同30年期。后陆续种植了一些树木。但最近镇村两级下通知函告知上游要开拓河堤。以防洪法第22条规定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理由限期2天自行砍伐种植树木。 村委分律师函理由如下。1。合同签定后国家制定了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该合同无效。2。种植树木多为该法规制定后种植。更在自行砍伐之列。 支持地方兴建水利设施义不容辞。但地方采取这种方式。难免叫人又不信服的地方。请律师先生给分析一下。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3-03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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