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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4月29日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并取保,2008年5月20日检察院才解除取保候审,内容是不应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因为不懂赔偿程序,今年4月8日我把赔偿申请书投到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去了,以为是那里受理,以致于错过了所谓二年时效.后来通过再次追问,市中院告知我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递请违法确认书.我们后来找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告诉我们说我们已超过时效,现在我想问问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意味着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还是要等被申请的机关明确确认违法才算?

国家赔偿 2010-10-29 1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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