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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2011年父母付了百分之五十首付买房,剩余贷款十年还钱,房产证只有我名字,我独立承担房贷,后来认识了爱人,两年后结婚,还贷两年不到,虽说是共同还贷,但是都是我独立承担,我工资还款后略比他高,而且基本都是AA制,现我父母提出要一次性还请贷款,打算直接银行汇剩余贷款到我还贷银行卡里,在用途写清这笔钱用途。之所以要提前还贷是想保证这套房独立性,目前我的婚姻不是很稳定,名下只有这套我婚前房(没有加他名),想最大限度维护父母利益。请问这种在银行汇款写清用途有没有用,如果有,请问该如何写比较好。急求!谢谢!!!

离婚 2015-08-18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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