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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受北京一家监理公司聘用,于06年11月至09年4月进行中国驻非洲一使馆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出国前与监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含工资待遇),08年外交部发文件调高国外监理补贴,文件中明确要求调高部分补贴原则上发给个人,但是,2010年我与监理公司结算时,公司说按原合同执行,不发给我调高部分的补贴,请问监理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应该怎么作?

其他 2010-10-30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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