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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房的合同期是2008年8月25到2009年5月24日,租金是560元/月,押金是800元,现在是2008年11月30日,我打算把12月住完就搬走,我们房租是季度付,所以现在已经把明年2月以前(包括2月)的租金已经交了,今天和房东商量到时候搬走的事,我说我愿意按照合同支付一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房东也同意了,也就是从800元押金里面扣除560元作为违约金不退还,但是他还说我们明年2月以前(包括2月)所交的房租也一分钱不退,合同上没有这条规定,我不知道这有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大家帮帮我,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8-12-01 0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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