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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9月10日因购买店面房到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行贷款,被以有不良记录为由拒绝办理,经反复查询得知银行工作人员于2006年1月24日冒用我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并9次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社会认为我没有诚信无法进行交易造成名誉损失。请问名誉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急!谢谢律师

银行 2010-10-30 20: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名誉损失以与侵犯名誉权导致的财产损失为准,如财产损失难以确定,以对方获利为准,都难以确定的,法院酌情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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