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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把工程款抵账房的票据开给了建筑商及五项清包施工人,建筑商及五项清包施工人在房票据上签了:XX人、收到字样,但开发商又把签了字的票据开给了其他人做抵押(小额贷款及高利贷人),并在房产部门做了网签加备案,这样拨付的工程款有效吗?且此票据上的房屋为在建工程、未完工。2、X总是XX建筑公司的委托人,与开发商(开发商没资质挂靠XX公司)签订的合同,用此工程的房子全部顶垫付款(无现金),X总指派我对工地全面管理,X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出资,垫付工程款的人是我,现X总因个人问题被某公安机关羁押,开发商借此机想把我清除工地并不与我结算已完成的工程量,让我去找X总结算,且农民工工资未结算,由于第一条,开发商认定工程款已拨付完,让我负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访告状,法律程序上从劳动局已到治安科审理,我垫付资金1000多万,还有未付的工程款300多万,到现在一套抵账房子都没到手,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工资该谁付给?治安科要求我付对吗?我该起诉谁:X总、XX建筑公司、XX开发商、XX开发公司?3、开发商把合同约定的100套抵账房95套抵押他人,共24层高层,施工到16层,(17--24)层做了网签,16以下的楼层已备案,开发商没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现已有预售许可证,这样的开发商怎样制裁?房产部门可以这样做吗?监管是否到位?要诉前保全能否查封住?他要强行让我出场继续找他人施工我该怎样做?

其他 2015-08-23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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