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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王某自石化公司购买总计200万充油卡,然后将油卡以低于面值的方式销给油贬子,基本以每张1万元油卡计平均卖给油贩子为9700元,王某将购卖油卡自所得的增值税发票以3%左右的手续费给予相关公司(该相关公司均事先约定所需的数额、数量交给王某,再由王某去石化公司用自有信用卡购置),整个过程中,王某用销给油贩子所亏损的3%,进而通过给他人增值税发票予以弥补,而王某通过此手法其目的是为了赚取pos机所返还的手续费。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罪?

刑事辩护 2010-10-31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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