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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0月23日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一条“水、电、气一户一表费用由买受人按相关部门的实际收费标准支付。”而在我们四川省,于2008年10月20日就颁发了“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川价发[2008]196号 属于地方法规性文件),通知明文规定从2009年1月之后,开发商不能再收取“两管三线”的费用。我县的开发商“金堂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却并没有按照文件的精神执行。作为一个并不了解省政府具有这样的文件精神的我,是否可以认为该开发商在与我签订合同时具有欺骗行为。四川省的地方法规在合同中的作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采取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像这样的情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律师给予指导,衷心谢谢!

其他 2010-11-01 0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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