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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苏州计生部门在《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法庭上能否作为依据使用

离婚 2012-11-09 2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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