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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泰州南师大泰州学院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和学校老师斗争了一个星期,学校现在允许申请退学,学费问题还没有明确答复。 学校要求家长来校办理手续,但是家在广西,路途遥远,而且父母很忙。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写张说明,父母和自己都签字,以声明自己是父母的委托人,代替父母在这办理手续和签字呢?? 这样一份文件合法么?根据章程学校是不是该退学费? 根据章程,学生可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经劝导无效者,可以退学的。其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科生至第四学年结束时,尚未获得应修总学分1/2者;专科生在第三学年结束时,尚未获得应修总学分1/2者。 2.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级已取得的学分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者。 3.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短期难以治愈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因个人原因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7.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者。 8.拒缴培养费(学费)者。 9.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系提出署名书面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批,报请分管院长核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不发给退学证明及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其招生简章中有如下条款: 4、根据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具体退费办法如下:关于退(转)学收费规定。独立学院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我九月十六入学到现在入学没到三个月,没有获得学籍,并且没有受纪律处分。学校理应退款2/3。 时间紧急,希望能尽快答复!无限感激!!!!

教育 2008-12-01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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