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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4日我将原住房出租,原住房因上任承租方,未要暖气,已将供暖阀段开,现住户要求今年供暖,交齐暖气费后,于10月31日通知供暖办开阀,供暖办开阀后立即离开,随后承租方发现漏水,通知开阀人断水,开阀人未及时赶到,水压特大,造成楼下楼水,漏水处为暖气与暖气管接头处,无法判断是自然损坏还是人为迫坏,楼下赔偿责任应有谁负?

调解 2011-10-24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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