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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审法官违反了独任审判的法定程序2、到二审法官开庭两次,被告一直没提供原告货物不合格的证据和依据应为事实不清吧3、一审法院向被告的证人发调查取证函,回涵中没标注回复人的姓名,也没出庭质证,这个有效吗?成为法官的在案佐证。以上三种情况应该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吧?二审法官执意不发回重审。为什么啊?

其他 2015-08-26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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