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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律师们您好。本人系2014届应届毕业生,毕业时签约一家总部设于北京的一家大型建筑类国企的海外事业部,外派机构为该公司属下的一家海外分公司。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并且签署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为第一年,培训费总价为25000。入职时在北京进行了入职培训十来天,主要内容听一些讲座和素质拓展。现在我于海外机构服务近一年,名义上的培训只是外派公司内部指派了一位领导作为我导师,并且日常交流甚少,并且组织了几次参观项目,玩乐的活动而已。实则上跟正式工作的员工没有实质性差异。现在我从外派的海外机构辞职了,北京要求我赔偿25000的三分之二的费用,作为违约金。我想请教各位大律师们,这种形式的培训,能作为培训协调里面所讲的专项培训吗?违约金收取合法吗?

离婚 2020-01-14 00:16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搜集证据起诉对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你好,不合法的。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根据您的案情,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合同约定、、
  • 劳动者缴纳违约金的情况,第一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
  • 按合同约定办理
  • 您好,看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定。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 你好,这要看你的合同才能判定,欢迎来电咨询。
  • 你好,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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