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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已作出判决,判决书原文关键点摘录如下:法院已查明:1.担保人为连带担保责任;2.新贷款资金未实际发放,而是冲抵上一笔未偿还的贷款;咨询的问题如下:1.新贷款的借款合同写明资金用途为:食品加工。并不是写用于贷新还旧。借款人录音证明: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贷新还旧的,担保人并不知情。债权人也拿不出已告知担保人贷新还旧的证据。明显改变了借款用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可否认定为欺诈担保人,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2.旧贷款5个担保人:ABCDE,新贷款5个担保人:ABCDF。法院判定:ABCD为新旧贷款的同一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F不承担责任。个人疑问:新旧贷款的担保人有人员变化了,还能算同一担保人吗?《是不是同一担保人为本案的关键点。》3.个人观点:新贷款资金未发放,合同写用于食品加工,而并不是写偿还上笔旧贷款,可否认定本合同未履行?我认为新旧贷款合同没有什么关联,为2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知专家怎么看?

其他 2015-08-27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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