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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约定开采期限为三年,到2009年11月20日,由于开采证到2008.11.20,所以,2006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矿山开采协议,双方约定:开采范围:北:老虎嘴坡往北到地界;西:到建塑厂墙外道东;东:至河沟。本协议有效期一年零三个月,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08年2月底止,如果采矿证延续,本合同也在延续。本协议开采期限的总金额51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先预交1万元,队伍入场三天后交10万元,其余部分(41万元)在2007年1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而且还约定甲方提供山山场,负责周邻、林业、环保、治安等关系的协议啊哦工作,被告对原告的义务协调要彻底,如由被告原因造成乙方停工损失,由被告负责。

其他 2010-11-02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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