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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资工厂宣布撤资并答应依劳动合同法核发当月工资 + 一個月通知期之工资 + 一個月经济补偿金,但厂方说一個月通知期之工资 + 经濟补偿金要一个月後才发,这合法嗎?职工可否要求立即领取上述合计三个月的工资走人?

其他 2008-12-02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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