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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向您咨询个问题,公公过世留下一房产,因为走的太突然没有立遗嘱,房产证的名字还是公公的名字,婆婆还健在,还有一个女儿,但是女儿特不孝根本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婆婆不愿意让她得房子财产,所以经我们商量决定故意让我老公放弃继承权的六分之一,好让她女儿的六分之一继承权也放弃,然后就继承到她自己的名下,再然后全部转给我老公,这样行的通吗?如果在公正处我老公放弃六分之一的继承权后,我们得婆婆的房产是以什么方式得到?还可以用继承权的方式吗?期待您的帮助!万分感谢!!

其他 2015-08-27 0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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