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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7月16号进入现在这家单位,9月16号成为正式员工。10月27日书面提出离职。离职原因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合同约定是每个月的25号之前发工资。但到现在11.2也没有发放工资。据了解公司经常延迟发放工资。我要求于10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我这几个月的加班工资(当时承诺我加班有加班工资的,但工作以来一直以老板政策有变而没有发)。 经过几次商议,公司依旧不同意我的要求。并认为这是公司的一个普现象,可以说是一种公司文化,并说是由于老板出差没有签字(实际情况是老板在发放工资日之前已经出差回来,且在延迟发放工资这段时间内并没有通知等措施)。他们因我未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要求我赔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1400作为违约金,且11月的的社保要求由我个人承担。 我想就此事咨询下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我咨询过社保部门的时候咨询员认为我的做法是可行的。但由于与公司协商未果,我去社保监察大队要求调解时,那的服务人员说法与公司一致。这让我很困惑,希望得到解答。 如果我申请法律相关途径的话是否可以办离职手续。

其他 2010-11-02 2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公司违约在先,你可以立即走人,并且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支付加班工资,详情可以电话咨询。
  • 公司的做法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辞职单位无权扣取任何费用,但公司在离职前代缴的下个月的保险可予扣除。 你可以主张:辞职要求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工资,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支付加班费。 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最好拟一份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
  • 你可以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不发”为由向公司快递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己保留好寄送凭证及留一份书面通知的复印件,这样从送公司之日起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本次解答由专业的苏州劳动律师徐云吉律师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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