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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店子镇司法所对各资产门三人在青州注册成立xx工有限公司,2007年2月竣工并投产运营,在企业经3个多月的经营后,股东刘xx要求停产处理。经刘xx申请,由博兴县店子镇司法所耿xx、秦xx、杨xx进入调解,经查账目清楚,账货相符,并签字认可,由店子镇司法所对各资产门贴具了封条,要求以上三个股东在未定出处理意见前,不准任何股东动用公司资产。现正在商讨处理办法。 第二天早上六点送回,并切断电话线路和报警设备,使企业总损失达160多万元。

调解 2009-02-14 20: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至于是否构成抢劫,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仅凭以上叙述尚不能定论。刘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比如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等。济南范修奎律师
  • 根据你所说,刘传亮的这种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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