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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甲是债权人住所地是上海,乙是债务人住所地是上海,二者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地是上海。 甲将债权转让给新乡的丙并约定其之间的纠纷管辖是新乡并通知了乙,但隐瞒乙将财产转移给丁的事实。 现丙在新乡法院起诉,被告是甲乙丁,法院以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丙将丁账户冻结。 新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已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是否合法? 请老师详细给予分析谢谢!

其他 2019-02-08 23:1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 是可以合并的。
  • 你好! 1、协议约定有效,新乡法院有权管辖。 2、如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咨询联系。
  • 你好!根据合同双方的协议管辖原则,新乡法院有权管辖;法院合并审理合法。
  •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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