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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3年6月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的。今天9月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同意了。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告诉我经济补偿只能从08年1月1日开始补偿。我现在计算我的平均工资为4456元每月,单位离职计算的时候是按3年的计算给我。 而且跟我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终止劳动协议中:第三条规定“乙方(我)的工资计算至2010年10月30日:社会保险将缴至2010年10月。同时,甲方将在乙方离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3368元作为离职补偿。第四条规定:就收到第三条条款所述款项事宜,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承诺,乙方将不会就任何问题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再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给予其他任何补偿、赔偿或支付,或作出有损于甲方的行为(上述所谓途径或手段也包括正对甲方的申诉、仲裁或诉讼)。” 我的问题是:我可否要求对我进行赔偿?我签署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影响能否消除?

其他 2010-11-04 0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问题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1、需要证明是单位首先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经济补偿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主张撤销。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08年1月之前的工龄也应当进行补偿,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您签署的终止合同协议内放弃了追诉权,所以,如果你再要求补偿,可能得不到支持。 不过,公司这种行为很可恶,建议你还是尝试一下申请劳动仲裁,也可能会挽回一些利益。 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 可以要求对方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要求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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