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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百货公司于2003年8月6日派业务员王某带着公司开具的订购瓷碗介绍信和数份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参加某地区的工业产品展览会。出发前百货公司经理刘某告诉王某需电话请示刘某。王某到会后,并未请示刘某,即与某瓷器厂签订一份买卖瓷碗的合同;因发现该厂生产的瓷盘质地细腻,价格便宜,也未请示刘某,又和该厂签订了一份瓷盘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王某先回到百货公司,向刘某汇报了订货的情况,刘某并未表态。当瓷器厂的送货车到公司后,刘某以王某自作主张,公司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瓷器厂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 问:(1)上述两份合同的最终效力如何? (2)王某签订买卖瓷器合同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什么行为? (3)该案应如何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10-11-04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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