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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处理 我公司房屋租赁他人经营宾馆服务,期限五年,合同中约定经营到期,租赁人的装潢(不动产)部分归为我公司,可动产如空调等租赁人可带走或处理。现合同期限到期,我公司书面、口头通知要求收回经营,租赁人因生病住院让合伙人与我们商谈,合伙人提出要装潢折旧费,现不退出经营场所,我们考虑尽量减少租赁人的损失想收下他们的可动产,但合伙人又不提交可动产价格明细。具体我们怎样处理为好!请哪位给予帮助指教。 提问者:吕跃进 [江苏 - 盐城]

调解 2010-03-23 0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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