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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借款人,欠款人是我的前男友。分别于2013年5月26日立了一张3000元的借据,并约定了2013年7月1日前还款及不及时还款的3%利息;以及2015年1月12日打了一张3万8000元的欠条,约定了2015年2月12日前全部还清。今年5月份开始一直在要钱,对方始终拖延不还,我保留了这期间对方回复确定要还清的短信和微信记录。请问基于我和欠款人之前的关系,会不会影响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然后,除去债权人关系,对于曾经的情侣关系,有没有可能追加其他损失补偿?例如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谢谢律师

其他 2015-09-04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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