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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8月31日通过挂牌出让一个采石场矿点,在开采近两年后突然国土资源局说本人越界,直拖到本人的开采期限2009年8月31日满,才告知说本人的矿点在深山里,这种情况无法开采,造成本人投资的重大闪失,请问:本人该如何主张权利,讨回闪失?

其他 2011-11-04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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