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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预制构件厂,请一不够资质的个体运输户为其运货,该个体运输户雇又请了二名工人为其打工,工作中一工人因安全原因受伤导致死亡.问:该预制构件厂能不能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否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预制构件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主要对发包的法律概念及特征很模糊)

其他 2008-03-03 14: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发包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一次性承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或者若干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 应当适用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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