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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缓刑1年,我的判决书是2014年9月26日发给我的,期间我并未上诉,被释放后因为我找不到司法所,其中有3个月未去报道,脱离管制3个月,后来2015年1月份司法所的到我家找到我以后我才去报道的,缓刑考验期是按照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判决我2015年9月我应该得到自由,但是司法所的告知我不能按照判决上的计算,要从我去报道的时间开始计算,我要到2016年1月才能解除管制,又多了3个多月,我想去外地做生意,按照判决书我应该得到解除管制,但是他们不给我解除管制,不让我去,我觉得他们在故意整我,从司法所的人的言语中我觉得他们有在暗示我请客送礼的嫌疑,我应该怎么办让我获得我应该得到的自由?他们是否程序违法?

抵押担保 2015-09-05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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