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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到2012年给个人开车,他所属挂靠胜通集团危险品运输车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化学品液体蹦入眼中,于12年3月辞职,但因之前的工作原因,把每次省下的柴油倒卖,在6月份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刑事拘留,于同月取得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审理期间本人把工作期间所得赃款7万6千余元,经公安机关赔偿车主,于13年4月19日法院下达宣判通知书,为有期徒刑3年,于15年7月25日在烟台莱阳监狱,减刑一年,刑满释放,于12年3月辞职,在老板手里有12年2月工资未结,工资8000余元,多次从老板催要,老板找各种理由不给,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利把我的工资要回?

其他 2015-09-06 1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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