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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装饰公司上班,去年9月入职,入职时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在晋升的时候写了一份转正申请。8月份,我提出了离职,离职书上本人、市场部总监、人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均签字确认我离职,我也把相关的工作交接完毕。本人作为市场部经理,要经常去开发小区,今年6月份,在开发小区的时候公司花了7万的投入,当时在未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公司内部的一个核销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投入与业绩为1:15,即要完成112万的业绩。如果没有完成,那么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市场部业务员则按照3:3:4承担这7万的投入,完成的话市场部经理可以拿到提成8960元,即业绩的千分之八。考核期限为3个月。)注:为什么说是不知情呢,因为之前这些事一直是我的上司在做,以前他签的就算未完成业绩任务也不核销。6月份我上司离职,我就签了这个,以为也不会扣,现在离职了公司却说有核销要承担责任。现在我还没有通过任何途径求助,我就想问问,公司这个算不算霸王条款,毕竟要承担的金额与得到的金额完成不对等,以往公司只是形式上说说,现在离职了公司就动真格了。想知道这个条款是否违反了哪条法律?还有,公司未和我签订合同,离职之后没有发工资给我,这又违反了哪条法律,我要走什么途径比较好呢?谢谢!注:如果按照公司这个霸王条款,那么我的工资是一分钱也不得的,比较要承担2万的金额,而我的工资只有5000左右,反倒要倒贴。

其他 2015-09-17 1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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