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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5月1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其有办公用房及厂房的一座独立院落,承租期为10年。我入住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院落进行装饰,当经过五个月的忙碌,将院落整理完毕后,房东于2003年10月突然提出要求,让我退还办公用房、厨房、锅炉房、门房及前院给其自行使用。当初我之所以租用这所院落,首先是因为办公区比较附和我的要求。如果我满足房东,同时也就失去了租用这所院落的意义。如果不满足,存在两种结果:其一,不妥协,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我只有另行寻址。这样做虽然能够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也就是两个月的房租费4.6万元。但是对于我来说,搬家的实际损失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因为我是生产两类产品的制造企业,接了客户的订单,而无法完成,承担的违约责任,不是几万元能够解决的。其二,房东妥协,我继续使用。由于房东的这个举动,不简简单单的只是一个想法,他先是以分家为理由,再又是闹家庭纠纷,后又有区领导的背景,分别派多人多批次的到我公司来闹,使得我们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分析两种结果,我决定放弃权利,满足房东的要求。于是,2003年10月22日,我们将原有合同废除,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由于房东的这种出尔反尔,我对房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在我们新的租赁合同上明确注明:出租方在合同执行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承租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经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给承租方使用的所有场地、房屋。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必须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给承租方。同时还注明: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独立的通道、大门、门口的绿化及独立的电表、水表。后面发生的一切,就源于我的最初妥协。自2003年11月16日起我将办公用房、厨房、锅炉房、门房及前院交还房东使用。这之后三年多的时间里,房东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为我安装独立电表、水表,致使我仅电费一项为其垫付十万余元。在此期间,我与房东多次沟通均无任何作用,经2005年、2006年两年时间的法院诉讼包括申请执行,2006年12月房东为我安装了电表,但是这块表只能计算我的用电量,无法计算电费。因为依照国家电价,对于电量是分段计价的,分为峰、平、股三段,峰段电价大约1元,平段电价大约0.65元,股段电价大约0.3元。但是房东要求我按每度电2元交给他。这种无理要求,我不可能接受。因此房东安装的电表我根本无法使用。为了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我曾经向房东承诺,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峰段电价1元交费,但是房东仍然坚持2元/度,致使用电协议无法签订。 自2007年7月28日上午8时35分,房东强行将我的电源切断,使得我断水断电至今,生产、生活均无法进行。使得我的工人无水无电无安全感可言,多名员工提出辞职。基于以上房东的种种违约行为,致使我已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我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恢复我的用电,依法判令房东支付我为其垫付的电费,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现法院已让房东给我恢复用电。 我的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少呢?

其他 2008-03-03 1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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