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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1985年因工作原因到外地办事途腿受伤的。当年当位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和治疗、在家养伤期间的全部工资。治疗结束后未作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因身体带有残疾,原当位给调换了适当工作,工资收入未因残疾受影响。这样直到十多年后的1998年因当位停产便回家自谋职业(未与当位脱离劳动关系)。现当位改制拍卖资产,我朋友可否根据04年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的各种赔偿?应该获得哪些赔偿?应怎样去争取?

其他 2010-11-12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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