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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10月进入现在公司,3个月后转正.合同到2009年10月到期. 如果现在被公司裁员,请问: 1,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到2008年10月满一年应该是补偿1个月的工资,那10月之后到现在还有补偿吗?是还需要补偿半个月的吗? 即是说是补给我1个月的工资,还是半个月的? 2,公司从来都是没有提前通知,而突然裁员,按劳动法是否要再支付1个月工资? 3,听说有的公司裁员,按照距合同到期剩下的月份来补偿.比如还有10个月到期就补偿10个月的工资.那么这是个别公司的福利?还是劳动法的规定? 4.公司给我上的保险是我试用期满后才开始的.这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需要给我补交? 以上请专业人员回答,非常感谢.

其他 2008-12-04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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