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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上月(8月25日)我到武汉一大学食堂应聘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对我说:试用期1一3个月,工资2400元。我8月26日就到该公司上班至9月3日下班。(因为经理兄长对我管理不满意,我把二十余年的成功管理思想同经理勾通,经理不同意我走,可我考虑到要继续在哪里干会导致他们兄弟起矛盾,所以;我主动辞职。)请问:我在该公司工作两天后经理兄长要求我也穿他们老员工一样的服装,工资按2200元计算。日工资按30天计算。这附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吗?谢谢!!

其他 2015-09-08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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