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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8.23加入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显示工资3000元,实际工资税前6000元。试用期到2010.10.22止。现公司于2010.11.9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岗位调整,取消该职位。目前为止,我只领取了8和9月份的工资,未交三金。请问: 1.我可以申请何种经济补偿? 2.是否可以要求补交社保(期间我有申请领取失业金,到11月份)? 3.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谢谢! 赵振光律师回复我: 1、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 2、可以要求补交社保。 3、10月份的工资属于拖欠。 请问: 1.半个月工资即3000元,是作为经济补偿金吗? 2.我申请领取失业金是办理到11月份,那如何要求公司为我补交保险呢? 3.拖欠工资,我该怎么做? 再次感谢!

其他 2010-11-10 19:4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找你协商,也属于尊重你。 试用期应该一个月,如果试用期工资比正式期少,可以要求第二个月的差额部分。 十月份的工资结清。工资计算到实际工作终结日。 要求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因为涉及到重新找工作的问题。 最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提出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可以要求补交保险。
  • 当面咨询
  • 我是签了两年的合同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但公司的人事搞错了,以为我是三个月的试用期,故现在才通知我。我的工资试用期前后都是一样的,只是会被扣除净工资的1%作为公司的互助基金。请问: 1.工资结算到实际离开日 -OK,明白 2.可以要求一个月的代通知金6000元?不用交税的吧 -对吗? 3.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法不是说,不满半年的,只有半个月吗? 等问清楚后我这几天就准备跟公司谈判了,盼复,谢谢!
  • 这样的问题你最好电话咨询律师,网上咨询有很多局限性,不太可能详尽解答清楚。
  • 有哪位律师可以回答得详细一点吗,谢谢
  • 社保补交到11月份,那因为我的失业金手续未停,是否无法被补交呢? 可否以现金形式交纳,或者往后继交3个月?
  • 1. 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金,明白了。 2. 是否还有1个月的代通知金呢?
  • 1 是的 2 补缴到11月前 3 拖欠不严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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