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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8.23加入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显示工资3000元,实际工资税前6000元。试用期到2010.10.22止。现公司于2010.11.9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岗位调整,取消该职位。目前为止,我只领取了8和9月份的工资,未交三金。请问: 1.我可以申请何种经济补偿? 2.是否可以要求补交社保(期间我有申请领取失业金,到11月份)? 3.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谢谢!

其他 2010-11-09 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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