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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关于购房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2大条,第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的;第二不解除合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出卖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之日止,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房款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我的合同现在选的是第二条不能解除合同,我的合同规定2015年6.10日交房,但是目前开发商还没有验收合格,且在6.10日还发了交房通知书给我了,问下我这个情况是否能够跟开发商解除合同,我也跟开发商商量了,他们不同意退房,若是协商不了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退房?赢的几率有多大?

其他 2015-09-14 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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