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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某医疗静脉点滴时被注入空气导致抢救.医院出具证明为医疗器械问题并加公章.去法院立案时区级法院称患者非消费者不得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案,非要改.律师不得不改为医疗过错,鉴定时被告改称医疗事故,法院居然支持作医疗事故鉴定,因此为医疗活动,医疗过错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被告原告双方都认定是偷了个苹果,结果是鉴定有没有偷梨,完全改变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请问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怎么处理能投诉吗?

其他 2008-12-04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诉不理,该坚持就应当坚持.
  • 法院只能针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
  • 您好。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来看,患者也是消费者。 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 可以向纪检检察部门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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