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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营中小企业老板(法人),我的营销总监(工作时间自2007-10-15~2008-10-30止,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签订了保密协议且两份都在我手里)工作经验及能力不足,导致我在长沙直营店的投资20多万元(有17万多由他手里支出)由于达不到预期效益,我于10月全部放弃并撤除长沙项目,基本完全亏损。我以此为由于2008-10-30日口头通知辞退了他,我对他的工作不足经常口头指出,并对他所报销的账目经常提出指责,但从来没有进行过书面处分。他现在手里还有7000多元费用我没有与他结算,我从9月份起停发他的工资(我招聘时对他承诺基本工资不低于5000元/月,暂时按1800元/月发放生活费,余下的年底一起补齐),我告知他我们两清了。我听说他现在准备对我提出劳动诉讼,要求我双倍支付拖欠工资共计(扣除没予以结算的7000多)约6万多元。请问:他现在如果对我提出劳动诉讼,我能反诉他账目手续不规范、部分支出不合理、部份项目没有请示、贪污500元公款吗?

其他 2008-12-04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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