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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换钱,原告将之诉诸法院.现在被告说他的钱已经还了,并出示证据一份,上面写钱已还清等字样,并有原告签名. 原告承认签名是他的,因当时被告向其索要名字的写法,于是写下并给他,其余字样均是被告添加. 当时原告所写的签名大约是在2006年~~2007年,而被告所出示的证据上的落款时间写着2008年六月. 提问: 如果被告是当时拿完签名后就伪造,是否可以检验出两者字迹是在差不多时间所写,因此可认定落款时间为假并推翻证据? 如果被告确实是2008年六月或以后所写,是否能检验出两者书写时间有较大差异因此证明是伪造? 附: 原告是用蓝色圆珠笔写的,被告字迹是用黑色水笔所写. 原告除签名外,还在这张纸的背面有其他字迹,为签名同一天所写.

其他 2008-12-05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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